滬建安質監[2012]110號

關于對2012年度本市監理企業檢查情況的通報

 

各監理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加強對本市監理企業在施工現場的行為監管,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于 2012年年初至今,組織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及相關專家,結合基坑專項檢查、保障性住宅專項檢查及監理專項檢查,對本市監理企業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檢查。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概況

全年度本次共檢查各類建筑工程 105 個,涉及監理企業 85 家,其中甲級資質 80家,乙級資質 5 家。開具現場檢查筆錄12份,簽發局部停工指令書2份,安全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52份,其中涉及監理單位 46 份,施工單位 40 份。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監理質量安全履職情況、監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的配備和管理、工程監理取費及支付等情況。

二、總體評價

本次專項檢查表明,本市監理工作穩步開展,大部分監理單位能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能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規程》要求,按規定配置監理人員,編制質量安全監理方案和監理細則,對工程實體、現場建材和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進行有效監理,對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能及時簽發整改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全面整改,并做到整改完畢有回復、問題整改封閉。

但全市監理企業發展不平衡,特別是部分監理企業片面追求擴展市場,忽視內部管理,技術管理薄弱,質量監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同時,本次專項檢查也暴露出監理企業在安全監理工作中的實際工作能力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所賦予安全監理的職責和要求還存在差距,對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控制能力還有待提高。

三、存在主要問題

(一)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去年新出臺規定,如監理報告制度和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帶班制度,施工現場監理人員知曉情況一般,并且在執行方面與規定要求差距較大。部分監理機構未按滬建交(2011)648號文件實施監理報告,月報內容不全,分包單位和主要供應商信息缺失滯后;每月主要質量安全問題填報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對于問題是否整改,無明確的結論性意見。部分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未通過監理報告系統實施網上報告;監理專報未覆蓋項目工程關鍵工序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報告流于形式,只報告不監管不制止。

(二)監理人員素質低,到位履職有待提高。部分工程監理單位人員和總監不到位,總監未按相關規定行使職權。監理項目部注冊監理工程師配備數量難以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部分總監和總監代表授權書格式不正確、無法定代表人簽字;總監變更無重新備案手續;總監代表僅有安全監理證書,卻在簽土建質量驗收資料;安全和土建監理人員存在兼職現象;部分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過期。項目基層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年齡老化,缺乏對施工企業的約束力,對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問題或重復性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工程監管協調水平不高。

(三)監理人員未能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質量安全規范及標準有效實施現場監控。

1、被查監理企業中,部分企業按照未經審圖機構簽章的圖紙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及相關監理工作;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流于形式,缺少監理意見;部分監理單位至今仍在使用已作廢的施工驗收規范,作為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依據;部分工程的項目監理規劃中缺少建筑節能的專項內容;樁基質量評估報告未表述樁位偏差、樁頂標高的質量情況;個別保障性住宅工程未進行結構階段的分戶驗收,監理企業未對結構尺寸予以復核。

2、部分監理單位沒有制止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的行為:如在保障房檢查中發現,部分住宅工程外墻保溫層厚度施工不符設計要求,局部樓板部位未按設計要求進行保溫施工,監理單位未予提出。個別住宅工程在剪力墻鋼筋施工時,縱向鋼筋位置偏位較大,鋼筋保護層不符設計要求,未安裝鋼筋保護層墊塊。部分剪力墻、柱鋼筋電渣壓力焊偏位明顯,剪力墻水平鋼筋綁扎點偏少,造成鋼筋松脫、偏位。本次檢查中部分結構工程監理已出具評估報告和檢驗批驗收記錄,經監督抽測發現部分結構樓板鋼筋間距和保護層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3、對施工現場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控不力,對安全違規行為未及時指出并簽發通知單、停工單制止其行為。如:在無專項方案、未經審核驗收的情況下違規使用落地卸料平臺;懸挑腳手架與方案不符,懸挑最長部位無加固措施且已變形,懸挑固定方式用螺紋鋼及鋼管墊設,懸挑架體底部未全面隔離;工程群塔作業塔吊大臂交叉情況下未按規定全面安裝塔吊防碰撞裝置,現場未設置人員的安全通道等。

4、監理項目部對重大危險源網上復核和申報工作不認真,現場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方案審核、驗收復核把關不嚴。現場監理項目部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巡視監控記錄缺失。

5、在基坑工程的監理工作中,存在土方、攪拌樁圍護細則不全,無應急預案細則;個別工程未簽署基坑開挖令,基坑評審程序未完成,就進行了基坑開挖,監理未予制止;圍護樁施工過程中,監理日記缺少相關記錄。 對基坑圍護變形較大等開挖后發現的問題,監理僅口頭提出,未書面督促采取相關措施。

(四)對施工現場建筑材料審核把關有待加強。個別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結構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質量監理控制不嚴,部分節能保溫工程材料檢測滯后嚴重,監理在未取得檢測報告的情況下,已簽收保溫材料報審同意使用;地下室外墻用防水材料,復試指標不全,監理已同意使用。如上海振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在工程未按GB50205-2001要求進行高強螺栓連接副檢測的情況下,就出具了主體結構的評估報告;如上海新光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部分框架結構工程扶梯梯段板鋼筋,復試抗震設防指標未達到設計抗震要求時,監理未提出意見。

(五)分包單位資質、施工方案審核等施工前準備階段工作不到位。分包單位承擔的工程量、合同額不明確,在缺乏依據的情況下監理審核同意;專業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與承接的工作量不匹配,部分專業分包單位資質證書和人員資格證書不符要求,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監理審核不嚴或回避問題。部分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審批結論不清,部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無專項方案,對驗收審批控制存在把關不嚴的情況。

(六)工程監理取費及支付情況有待改善。從現場合同中的監理收費情況反映,2011年度下半年中標的監理項目中,工程監理取費在規定收費標準上浮20%。之前中標的項目,2010年度大部分項目都在基準價基礎上下調了20%。但仍存在工程監理實際取費低于規定要求的情況。

四、檢查結果

(一)對施工現場未依法履行安全質量監理責任,行為違反國家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監理單位及責任人,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給予行政處罰。(見附件)

(二)對違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要求,不執行國家及本市技術規范和標準,監理行為不規范的單位及責任人,給予全市通報批評。(見附件)

五、若干意見

(一)監理企業應加強對《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報告制度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掌握國家及地方有關安全和質量標準、規范,有效履行監理職責。

(二)監理企業應重視現場監理人員的培養和引進,提高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并建立和完善監理的規章制度,強化公司內部管理,落實現場質量安全監理責任制。

(三)監理人員應提高監理工作責任性,對工程關鍵節點和工序的驗收嚴格把關,加強對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理力度。通過定期巡視,旁站監理,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真正起到安全質量衛士作用。

 

附件:全市通報批評和實施行政處罰名單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