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中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 關于招標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應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現行有效《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專業管理部門頒布的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招標代理合同,明確負責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工程師。
  招標工程師在規定的開標和評標時間后進入開標和評標場所的、委托他人開標和評標的,招投標監管人員應將相關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注冊造價工程師從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應參照執行。
  二、 關于招標文件的會審
  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業管理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標人應組織水利行業主管部門、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市、區縣招投標監管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管單位)對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實施會審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業管理部門有明確要求的專業工程,可參照執行。
  三、 關于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拒收投標文件:
  (一)采用資格預審的,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
  (二)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不得隨意擴大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
  四、 關于否決投標的情形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將涉及否決投標的條款集中單列,細化明確。
  否決投標的條款未集中單列的,招標文件不予備案。
  招標文件中其他涉及否決投標的條款與集中單列的否決投標的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集中單列的否決投標條款為準。
  五、 關于暫估價的設定
  施工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中暫估價金額不得超過該工程(標段)建筑安裝工程費的30%。超過上述比例的,視為不具備招標條件。
  六、 關于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分析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應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一) 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因招標公告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重大缺陷的,應調整招標公告。調整后的招標公告發布,按首次發布招標公告計算。
  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后,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屬于必須審批或核準的建設工程,由監管單位報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可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建設工程,招標人向監管單位備案后可不再進行招標。
  七、 關于投標文件的保存
  監管單位應在開標場所設置固定的保密柜。
  開標后未當場進行評標的工程(標段),招標人應將所有投標文件的正本(一套)在監管人員的監督下封存在保密柜中。
  評標前,招標人應在監管人員的監督下,取出封存的投標文件正本用于評標。
  八、 關于評標委員會成員
  招標人代表應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并熟悉該項目的相關業務,并不得有與招投標業務相關的不良誠信記錄或違法違規的行為記錄。
  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時,應攜帶授權委托書原件、身份證原件和職稱證書(含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證書)原件。
  招標人代表在評標前應簽署《招標人代表誠信承諾書》(附件1)。
  招標人代表在評標中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由監管單位書面反饋招標人或招標人上級主管部門,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招標人對招標人代表進行處理和書面反饋。招標人代表是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管單位可按照《招標人代表誠信承諾書》,參照評標專家管理要求進行處理。
  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在進入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前應簽署《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誠信承諾書》(附件2)。對已入庫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按照本市評標專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時,應攜帶《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資格證書》原件或身份證原件。
  本工程(標段)的招標工程師不得擔任其負責招標代理的工程(標段)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九、 關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和評標中的工作要求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準時參加開標,并在開標和評標中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開標前查驗投標人代表的委托書、身份證明和其他招標文件約定的證明文件等;
  (二)評標前查驗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
  (三)評標前提供評標必需的項目相關資料,包括招標文件、招標相關資料、開標記錄、開標異議記錄、答復和所有投標文件;
  (四)提供評標評審表格和評標用草稿紙等;
  (五)提供項目的回標分析(施工項目)或項目的初步分析(勘察、設計、監理項目);
  (六)匯總統計評標委員會的評分或投票情況;
  (七)對開標和評標中的所有資料(含評標用草稿紙)歸檔備查。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文件做回標分析或初步分析時,不得遺漏、片面摘錄或錯誤統計,只能統計分析,不得做出任何評判。
  招標人未派代表參加評標的,應由招標代理機構的本項目招標工程師負責上述涉及評標的相關事項。
  十、 關于評標委員會的工作要求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同時在評標過程中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招標人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
  (二)招標文件存在歧義的,評標委員會應提請招標人作當場解釋,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人的解釋進行判定和評審,并形成書面決議。招標人未派代表參加評標的,應由招標代理機構的本項目招標工程師在征詢招標人后,形成書面解釋;
  (三)對投標文件中的業績、榮譽、工期、質量等具有客觀性的情形應做同等處理;
  (四)評標委員會對具有客觀性的情形做同等處理或對需要投標人做出必要澄清、說明存在爭議的,應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或評標委員會成員集體討論,采用投票或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爭議項作出判定;
  (五)因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經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意后,形成書面決議,要求招標人重新招標;
  (六)采用打分法進行評審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打分明顯背離多數成員意見(總分(技術標)幅度超過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打分(扣除最高、最低分后)算術平均值的正負百分之二十(含)),涉及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作出書面說明;
  (七)對匯總的評分或投票情況進行復核;
  (八)不得另行記錄、復制評審情況或帶走評標中使用的文件、評審表格和評標用草稿紙等資料。
  十一、關于招投標監管人員的工作要求
  招投標監管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對招投標監管職責,同時應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發現開標活動中不符合開標程序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招標人指出,并由招標人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
  (二)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分中明顯存在不公正、不客觀的,應及時向招標人指出,由招標人提交評標委員會處理;
  (三)發現評標活動中不符合評標紀律的異常情況,應及時指出,進行書面記錄,并填報《評標會情況反饋表》(附件3);
  (四)發現開標和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本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反映。
  招標人未派代表參加評標的,應由招標代理機構的本項目招標工程師,負責上述涉及招標人的事項。
  十二、關于開標、評標和評標專家抽取場所
  監管單位的開標和評標場所應滿足開評標場所封閉、分隔和移動通訊設備存放或移動通訊信號屏蔽等要求;評標場所還應設置明確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招標工程師、監管人員身份標識的席卡。
  開標和評標場所應具備完好的音像監控、存儲系統、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語音對講、錄音傳真電話等滿足開評標的設施,并通過政務外網與市中心網絡聯通。音像監控應確保監控到進入評標場所的所有人員,并能實時監控和事后回放;存儲系統應確保能將評標活動的音像監控資料保留一年備查。
  評標專家抽取場所應具備完好的音像監控、電腦、錄音電話和密封函打印等設施。
  開評標場所、評標專家抽取場所與本單位管理場所分離的,應確保管理場所能實時監控。
  進入評標場所的所有人員均應將移動通訊設備集中存放。
  十三、關于對評標專家的管理
監管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對評標專家的管理,負責所監管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或名單打印、評標情況反饋、公正度評價及評標評估工作等。
  十四、關于評標評估
  監管單位對已經辦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的公開招標項目,應兼顧不同工程(標段)類型,隨機抽取進行評標評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實施評標評估:
  (一)涉及評標內容投訴的;
  (二)招投標監管中發現異常情況的;
  (三)檢查中發現問題的。
  評標評估的結果作為考核評標專家及處理投訴的依據之一。
  十五、關于資格預審
  若有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應當參照本通知中相關要求執行。
  十六、關于實施時間
  2013年11 月1 日之后辦理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備案的,應執行以上要求。
  十七、關于解釋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負責對本通知的解釋。